被告人梁济妹拐卖儿童罪一案
2015-09-22 14:50:3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梁济妹到广东省高要市河台镇罗建村委会罗建村球场处,乘被害人宋某建(2011年2月7日出生)与其姐姐宋某慧在该处玩耍且无大人看管之机,将宋某建及其姐姐宋某慧诱骗至该村小巷处。期间用零钱将宋某慧骗离后,将被害人宋某建抱走并藏匿于广东省广宁县排沙镇木源村委会下巷村李某芳的家中,企图将宋某建以人民币55000元的价钱卖给李某珍收养。同年1月19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广宁县排沙镇木源村委会下巷村李某芳的家中抓获被告人梁济妹,并解救出被拐卖的儿童宋某建。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济妹无视国法,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被告人梁济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济妹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诱骗、拐卖儿童被判刑的典型案件,实践中,拐卖儿童不仅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还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社会危害不容低估。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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