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文拐卖妇女案
2015-09-22 14:54:3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3年2月1日,被告人李树文的姐姐高志敏(已判决)与张志雨、王彩霞(另案处理)商量,由高志敏联系给张志雨的侄子张大勇买个朝鲜妇女做媳妇。高志敏在其父亲李俊山(已判决,下同)的帮助下与吉林省和龙市的表姑王风荣(已判决,下同)联系此事。2003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树文在其父李俊山的帮助下,以5,500.00元的价格从王风荣处,收买朝鲜妇女金某某并带回霍林郭勒市。后金某某逃脱并被公安机关解救。

  2003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树文以7,500.00元的价格(实付3,500.00元)从王风荣处将买来的朝鲜妇女朴某某带回霍林郭勒市,由于朴某某年龄小,未找到合适的买主,一直住在被告人李树文经营的振鑫酒家。12月9日,朴某某从振鑫酒家脱逃后被通辽铁路公安局解救。

  2003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树文以6,500.00元(实付4,500.00元)的价格从王风荣处收买朝鲜妇女元某某并带回霍林郭勒市,与朴某某一起住在振鑫酒家。12月14日公安干警在振鑫酒家将元某某解救。

  2003年12月案发后,被告人李树文潜逃,2011年11月27日在山东省青州市被抓获。被告人李树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树文无视国家法律,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并贩卖妇女三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李树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树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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