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2015-09-22 15:01:0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濮宗信醉酒驾驶皖E77528号小型轿车,为躲避当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的查巡,车尾右侧碰撞到停在道路右侧的二轮电动车及站在此处的被害人高龙柱、潘成奇,致二人受伤倒地。经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龙柱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潘成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濮宗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濮宗信至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除医药费外并已赔偿高龙柱人民币63000元,潘成奇人民币78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濮宗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濮宗信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在事后能够积极主动的进行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濮宗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珍视生命,远离酒驾。我们不仅要珍视自己的生命,也要珍视他人的生命。被告人濮宗信明知酒驾已经违反了我国的交通法规,还继续驾驶车辆,为了躲避执法部门的查处,结果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给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带来了身心上的伤害,被告人家也付出了巨大的赔偿,濮宗信本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严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的汽车拥有量也不断增长,但广大驾驶员朋友的法律素质还有待提高,酒驾醉驾的事情时有发生。本案通过依法对濮宗信的处罚,可以有效起到对驾驶员朋友的警示作用,发挥了刑法的震慑功能。被告人交通肇事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当事人能够在事后主动投案,并积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