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镇江铭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5-09-22 15:39:13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6日,王某某通过网络和镇江铭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洋旅行社)就马尔代夫自助游达成一致意向后,王某某支付首付费用13200元(全部费用为王某某及其妻子两人共计26400元)至铭洋旅行社账户。铭洋旅行社将该次旅行的价格、行程往返时间、酒店名称、餐饮内容、交通方式等通过网络告知王某某。在铭洋旅行社发给王某某的行程单中的付款注意事项中载明:房间确认后王某某支付剩余费用,且房间一旦确认,将不予取消,如有取消房款不退。在出团通知中注意事项一栏载明:按照国际惯例去程航班放弃,回程航班自动取消;该次旅行为自由行路线,无领队陪同。后王某某将剩余13200元汇入铭洋旅行社账户。在铭洋旅行社发给王某某的机票信息中明确了从上海浦东机场出发的航班号、起飞时间为2014年4月13日1点钟。4月13日23点30分左右,王某某及其妻子到达浦东机场候机时发现已经误机,遂与铭洋旅行社沟通但无果。

  铭洋旅行社在收到王某某26400元后,以25000元的价格委托哈尔滨俄风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社(以下简称俄风行国旅)履行前述旅游合同,将王某某及其妻子的旅游内容转由俄风行国旅组织,并将其中的25000元旅游费用汇入俄风行国旅账户,俄风行国旅向铭洋旅行社出具了发票。铭洋旅行社在工商部门登记,营业范围包括代理出境旅游业务。

  裁判结果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铭洋旅行社具有代理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该事项在其营业执照和公司网站上均明确予以载明。俄风行国旅具有开展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王某某与铭洋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王某某将其出境旅游业务交由铭洋旅行社代理的合同,铭洋旅行社可委托具有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旅游社办理。铭洋旅行社将王某某的旅游业务交由俄风行国旅办理,并不构成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且符合旅游行业惯例。故王某某确认双方旅游合同无效的请求,不应支持。

  王某某与铭洋旅行社通过网络交流合同项下的具体事项。铭洋旅行社通过网络发送的行程单、出团通知、注意事项等是合同的重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王某某因自己记错时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只能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而就王某某已经缴纳的机票加酒店的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且无法退还。故王某某要求铭洋旅行社退还费用之主张,应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网络签订旅游合同非常普遍,很多人也喜欢选择“机票加酒店”的自由行,旅行社通过网络发送的行程信息和注意事项,经旅游消费者同意,会构成合同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旅游消费者一旦错过行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已经发生的机票、酒店等费用将无法退还。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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