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车被砸坏 纵火报复社会被判刑七年
2015-10-15 14:48:39 | 来源:贺州法院 | 作者:卢春燕
  被告人吴某某因其一辆助力车于2014年4月份被人砸坏,便产生烧别人的摩托车来报复社会的歹念,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昭平县昭平镇明源街吴某的房屋一楼楼梯间内(即健一药店房),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到布块上,将布块放到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上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吴某某点燃的火将周某某、朱某某、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四辆助力车烧毁。被烧毁的财物还有屋主吴某一楼的三个门及一个窗、二楼的木门、一到五楼的电线、电表等;2014年5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到昭平县昭平镇南塘街52号一楼楼梯间内,用同样的方法放火烧毁黄某某、李某某、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助力车、电动车、摩托车。被烧毁的财物还有门、电线、电表等;2014年5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到昭平县昭平镇平安街123号房子的屋檐下,将杨某某停放在此的女装助力车放火烧毁;2014年6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到昭平县昭平镇河西西路54号门前,放火烧毁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两轮女装摩托车;2014年6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到昭平县昭平镇西宁中路119-12号刘某某租住房的楼下,放火烧毁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两轮女装摩托车;2014年7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到昭平县城县委招待所后面的小巷,放火烧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助力车;2014年7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到昭平县昭平镇宝石茶叶街5栋3号楼下,放火烧毁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两轮女装摩托车;2014年7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到昭平县昭平镇一小旧宿舍101房住户窗户附近,放火烧毁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马哈牌两轮女装摩托车;2014年8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到昭平县昭平镇新民街237号楼下,放火烧毁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锂科牌两轮女装助力车;2014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到昭平县昭平镇综合市场19栋B座D单元一楼楼梯间,放火烧毁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两轮女装摩托车;2014年10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到昭平县昭平镇南华1-1号楼下,放火烧毁左某某、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助力车和一辆摩托车;2014年1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到昭平县昭平镇“华枫休闲会所”对面的巷子里,放火烧欧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峰本牌助力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