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克旗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初显成效
2015-11-09 14:13:59 | 来源:赤峰法院
  自2014年10月份开始,内蒙古赤峰市克旗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法院文件精神,为了提高案件质效,在规范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制定了《关于审判权和审判监督管理权规范运行的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了各审判组织和审判监督管理主体的职责、权限以及履职方式,主要改变了裁判文书签发制度,逐步降低裁判文书的签发层级,规定分管院长只负责签发分管院内各部门正职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以及基层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庭长负责签发本部门其他审判人员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审判人员承办案件的调解书、撤诉裁定书由承办人本人核对签发;同时,强化了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间接减少分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的数量,充分发挥了院庭长在审判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能。

  截至2015年10月20日,该实施细则经过一年的运行,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案件审理效率明显提高。1-10月,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91.01%,比去年同期提高2.27%,案件平均审理用时44.67天;二是结案数量明显增加。1-10月,全院共审结各类一审诉讼案件4067件,结案数增加1005件,同比上升32.82%,结案率80.48%,其中庭长办案数达到1802件,同比上升35.51%,占全部结案的44.31%。三是案件质量保持平稳。1-10月,全院判决结案1347件,上诉237件,息诉服判率94.17%,上诉后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13件,发回重审率0.97%,改判14件,改判率1.03%,指标均保持在合理区间,放权后案件质量没有出现明显的大起大落。

  自该办法实施以来,法官的办案责任意识和办案的质量效率意识明显增强,司法能力不断得到提升,法官独任办案的比例得到提高,实现了法官自主办案主动负责的观念转变。由于减少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审批流转环节,院庭长亲自办案,提高了案件结案效率,更好地适应了案件迅速增长的现状。通过逐步放开和改变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方式和方法,逐步使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运行更加规范、高效,为即将进行的审判责任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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