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沙县检察院提起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5-11-26 09:44:15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郑智 杨彰立
2014年9月,金沙县检察院在审查该县环保局移送的环境执法工作相关材料。
  贵州西北的古城金沙,东邻遵义,南毗贵阳,西靠毕节,北接成渝,虽山川毓秀,矿产富集,但不及邻近的遵义、赤水闻名全国。然而去年底,这座黔西的僻远安逸小县却因为国内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聚集了公众的视线。

  噪音污染无人追责

  2014年9月,金沙县检察院在审查金沙县环保局移送的环境执法工作相关材料过程中,发现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在修建宏圆大厦过程中,欠缴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噪音排污费12.15万余元,金沙县环保局分别于2013年11月26日和2014年8月19日向佳乐公司发出《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但是佳乐公司均未按期缴纳排污费。金沙县检察院认为金沙县环保局没有及时追收排污费,也没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存在未依法履职情况。

  “在与环保局就这一案件接触时,我们发现他们在日常执法中存在畏难情绪。”金沙县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科科长唐成语介绍说,2014年开始,金沙县城房地产项目走入低迷,大部分楼盘销售怠滞,不少企业在“地产寒冬里苟延残喘”。企业的经济困境给环保局执法带来很大难度,虽然执法程序都在依法进行,但执法效果并不能让群众满意。

  对此,金沙县检察院口头要求环保局依法履职,2014年10月13日,在金沙县环保局的催促下,佳乐公司才缴纳了拖欠的噪音排污费12.15万余元。

  “排污费是收缴了,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却不尽人意。”金沙县检察院认为佳乐公司虽然已经缴纳排污费,但是该公司未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缴纳,在金沙县环保局两次发出缴纳通知后均不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时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但当时金沙县环保局并没有给予该公司任何处罚。

  2014年,金沙县检察院在全县展开了督促起诉专项行动。“在摸排线索阶段,我们发现环保局的情况不是个案,不少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怠于执法的问题。”唐成语介绍说,经过深入调研发现,由于扭曲政绩观等因素的驱动,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时常发生,一些行政机关也成了公共利益的侵害者。而当前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还存在着监督手段刚性不足、制约措施缺乏等短板,仅仅通过口头通知和下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已经不足以维护法律权威,急需一场里程碑式的变革。

  检察院把环保局告上法庭

  就在此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职时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这不仅意味着“公益”在我国法律价值排序上的升格,更为金沙县检察院探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强大政策依据。

  2014年10月20日,金沙县检察院依据贵州省高级法院《关于创新环境保护审判机制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意见》及《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等规定,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有管辖权的仁怀市法院,请求判令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职责。

  仁怀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金沙县检察院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于同年10月27日决定立案受理。

  10月29日,仁怀市法院向金沙县环保局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金沙县环保局在接到法律文书后,再次对佳乐公司的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情况进行研究,认为佳乐公司没有依法及时缴纳排污费,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遂依据法律规定,立即决定对佳乐公司处以警告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告知金沙县检察院。

  金沙县检察院经研究后,认为金沙县环保局对佳乐公司所作的行政处罚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目的已经达到,遂向仁怀市法院申请撤回起诉。11月4日,仁怀市法院经审查,认为金沙县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金沙县检察院撤回起诉。

  “检察院把环保局告上了法庭,我们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分析和反思。此案中确实是过多地考虑到企业的困难,手软了一下。检察院的做法让我们认识到,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办事,执法决不能‘手软’。”当地环保部门负责人表示,检察院的起诉给自己撑了腰,以后执法就该“理直气壮”,没有退路,不想再成为被告。

  第一案之后的生态保护探索之路

  检察机关亮剑行政公益诉讼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就在金沙画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里浓墨重彩的一笔后,贵州省检察机关探究生态环境保护的脚步并没有停止。

  “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飞驰在贵州小镇的盘山公路上,这样的生态保护宣传标识高频率地出现,吸引了人的眼球。2014年,贵州成为继福建之后第二个以省为单位建设的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成为贵州发展的时代最强音。“建设‘多彩贵州’离不开检察机关法治护航。”贵州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副处长吴开艳介绍说,2014年5月,贵州省检察院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专门机构36个,配备生态检察专门人员207名,实现了重点河流、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保护全覆盖。

  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化的同时,为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贵州省检察机关还创新环境保护联动司法工作模式,探索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多元化保护格局。该省检察院与公安、林业、环保等部门分别建立了工作衔接机制,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并就案件移送、执法信息交流共享、疑难案件会商等达成共识,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今年2月,贵州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截至目前,已依法批准逮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351人,起诉752人;监督公安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立案207件,追捕追诉漏犯37人。与此同时,重点查办生态环保领域的职务犯罪,今年1月至7月共立案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07件281人。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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