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出台实施意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2015-12-04 14:16:51 | 来源:天津法院 | 作者:齐晨灿
  为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的主要目标、原则和任务,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健全和规范法院相关工作程序,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加快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各级法院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工作衔接机制,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文件,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纠纷解决体系。在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作为强化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衔接的平台,明确纠纷过滤分流、确定调解方式、与调解组织衔接、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等工作职责。鼓励有条件的法院在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诉讼辅导室,成立流动司法确认服务站,邀请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室。

  积极支持指导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对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向法院申请确认的,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司法确认。对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法院应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通报调解组织。对经调解组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调解组织应及时向法院介绍调解工作有关情况。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由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参与协助调解和接受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工作。

  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各类调解工作程序。法院应当在立案登记前对各类纠纷进行甄别,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诉讼不同环节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立案登记前,法院可将案件移送给调解组织进行诉前委派调解;立案后,法院可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立案受理后、证据交换前,由专职法官对各类案件进行庭前调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专业性强、案情复杂或者邀请调解人员协助调解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案件,可邀请调解组织派员或者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对各类调解过程中涉及案件材料移送移交、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调解书制作、进入下一诉讼环节节点等方面问题作出具体程序性要求。

  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保障工作。天津高院加强对全市各级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完善问题发现、反馈、分析和解决机制。各级法院加大人力、物力保障力度,确保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器材设备满足工作开展需求。强化对专职调解员以及其他特邀调解人员的调解技能培训,使其严守职业道德准则,熟练调解工作;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提升法院专职调解员及其他特邀调解人员专业化水平。加大诉调对接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把非诉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

  不断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法院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法律业务指导,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法院系统组织的业务会议,提高各类调解组织的纠纷化解能力。与调解组织建立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共同研究纠纷化解对策。针对调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苗头性问题,法院和调解组织及时通过法律风险提示、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帮助人民群众掌握相关法律规定,科学预测和防范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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