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2015-12-21 10:00: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田琳
  问:去年我被某IT公司聘为技术员,我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有一条附加条款:无论是我还是公司,如果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均必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2万元。最近我找到了更适合我自己的工作,于是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但是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公司称,如果想办理离职手续必须支付违约金2万元。请问,公司可以要求我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吗?

  答: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以说,如果您与公司并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公司也未对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提供过专项培训费用,那么您与公司约定的支付违约金条款当属无效条款,您无需支付违约金。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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