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法庭调查 多次哄闹法庭
南通一行政案件当事人被处罚款5000元
2016-01-28 08:12: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古林
  庭审过程中,原告无理阻挠庭审活动、多次哄闹法庭,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1月26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姜某诉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两案过程中,对提起上述诉讼的原告姜某罚款5000元,同时对这两起案件裁定按撤诉处理。

  2012年以来,南通全市法院发生多起扰乱行政诉讼庭审秩序的违法事件,事件涉及的行政案件类型多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及相关信息公开等案件。当天下午,南通中院在开庭审理姜某诉港闸区政府、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过程中,原告姜某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法庭指挥,反复纠缠于自己房屋的拆迁问题,阻止法庭调查,肆意打断被告的发言,并拍桌子大声指责。在法庭对其训诫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继续哄闹法庭,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审判长无奈宣布休庭。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任何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庭审中听从法庭的统一指挥,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或不利的后果。原告提起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行政诉讼被法院依法受理后,其即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依法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应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肆意打断被告发言,反复提及自己的房屋拆迁话题,阻止法庭调查,并哄闹法庭,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规定,法院依法对姜某罚款5000元。

  此外,原告曾多次提起诉讼,对诉讼程序和自己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是明知的,原告哄闹法庭的行为实际上是故意阻止庭审秩序的正常进行,是以明示方式拒绝法院的裁判,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主张,行为效果等同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自动退庭。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院裁定对上述两案按撤诉处理。

  ■连线法官■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该案承办法官顾春晖介绍说,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纪律,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顾春晖还说,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从立法本意角度出发,相关条款旨在提升庭审过程中对司法秩序的遵守和对司法权威的尊重,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本案中,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不服从法庭指挥,在法庭对其训诫后,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仍继续哄闹法庭,其行为已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故法院依法对姜某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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