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宇委员
逐步改革完善合议庭制度
2016-03-10 08:06: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合议庭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当下司法体制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合议庭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作为一线执业律师,我认为合议庭制度的完善应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应逐步公开审判信息。评议案件是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最核心和最集中的表现,也是体现合议庭制度民主决策的优势所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评议案件一直是秘密进行的,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只记入评议笔录,却不对外公开披露,所以最终呈现在当事人面前的判决书反映的仅是合议庭多数意见,不会提及也许正确的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

  其次要明确合议庭的责任。实践中,合议庭容易出现因责任松散导致的“合而不议”的现象,比如说,合议庭成员的组成往往是临时随意搭配的,而合议庭成员各自有承办的案件,且办案任务都很繁重,有心无力或者无暇认真参与他人审理的案件,因而在评议案件时,只是“简单附议”增声势,而最后的结果就是承办法官一人唱独角戏。

  第三,明确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界限。以往在合议庭制度中,院庭长作为审判管理者,往往以行使案件监督权为名,对案件判决施加影响,同样地,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制度也存在类似的弊端,这些都容易导致承办法官“只审不判”,出现所谓“审判分离”的现象。

  合议庭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折射出我国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等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需要通过改革逐步加以解决。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违法审判责任问责机制,通过落实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进而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取得了明显成效。当然,司法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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