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舒代表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2016-03-10 08:08: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受抚养权、财产权以及对未成年人司法救济的主动性等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

  受抚养权是未成年人在家庭和社会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未成年人受抚养权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虐待、遗弃、拐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通过民事审判活动依法督促法定监护人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主动履行监护职责,依法制裁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行为;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依法规制行政机关漠视未成年人得不到抚养的行为,制裁不及时救护帮助未成年人的失职行为。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取得财产的机会越来越多,而因未成年人财产管理纠纷引发的案件也日益增多。而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财产监管保护制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针对未成年人自主维权能力先天不足的情况,增强对未成年人司法救济的主动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作了规定,但限于法院对民事案件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案件已诉到法院,法院才能依法为法定监护人缺位的未成年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实现司法救济。一般情况下,在起诉前,未成年人启动司法救济程序的难度很大,尤其是当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不主动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而当地基层组织又不能主动及时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仅靠未成年人自己依法维权,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建议法院的未成年人审判组织深入调查研究,动员共青团、妇联、教育、社工、基层组织等各方力量,利用网络等工具,形成主动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线索的有效机制,增强司法救济的主动性。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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