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调查与思考
2016-06-08 14:21: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耒阳法院 | 作者:黄扬波
  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耒阳法院根据中院要求,积极开展防范企业风险的专项调研活动,及时为企业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和建议,企业风险错综复杂,本文仅根据耒阳法院的审判实际,从民事审判、执行的角度为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提一些建议。

  一、常见的企业法律风险。

  1、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容易产生劳资纠纷,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很多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在与企业员工发生的劳资纠纷中,不严格依法办事,长官意识,靠行政命令办事,酿成纠纷,一旦诉诸法律,容易产生败诉风险。如我院审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耒阳市支行与钟树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钟树碧1999年1月至7月在耒阳支行夏塘营业所任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贷不入帐,挪用资金56200元用于经营办煤矿,单位发现后,由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被告作出下岗处理,每月发放生活费350元。但单位没有依法定程序,对该处理作出书面的处理决定,钟树碧意识问题严重,对该处理并未提出异议。2007年钟树碧内退后,以单位克扣其1999年-2004年的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因单位未能提供钟犯错误及当时单位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仲裁委裁决单位向钟支付克扣的工资及经济补偿、福利待遇共计180582.6元。再例如,原告耒阳市金珠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海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该工作制的计算方式,被告每周工作45.5小时,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差别不大,但《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安排的其他工作与休息办法需要经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原告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却未申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谷海燕据此向耒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根据标准工时制计算被告工作时间,认定加班事实,裁决本案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8514.2元及未及时支付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128.6元。以上二案例均属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酿成不必要的劳资纠纷,承担了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我市企业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用工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大量存在,是企业的法律风险之一。

  2、企业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给企业经营带来法律风险。如我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耒阳支行与罗育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罗育生在办理抵押借款时,将位于耒阳市城北路88号的一处房产进行抵押,从房地产登记材料上看,有四间门面房进行抵押,但在执行中查明,罗育生实际在该处只有二间门面房,另外二间为案外人所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抵押借款时,不到现场勘验,仅相信房产证上的记载,造成债权不能完全实现。在该行与罗育生另一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罗育生将位于耒阳市陵园路的一处房产(耒房权证蔡子池第00015859号)抵押借款,在抵押期间,罗育生将上述抵押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在转让过程中,抵押权人的某负责人在场,签字同意转让,财产受让人以之提出执行异议,造成借款无法收回。企业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是企业的法律风险之二。

  3、企业签订的经营合同条款不具体,用语不严谨,造成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如湖南金拓天油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三星玉米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为:按《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解决纠纷方式约定,协商未果由守约方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现三星公司供应的玉米油色泽不符合约定,金拓天公司提货后仅由工作人员在检验单上注明,不符合企业采购标准,先入库后通知对方提出赔偿方案,协商未果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金拓天公司以三星公司违约向湖南法院起诉,三星公司以金拓天公司不履行合同为由向山东省起诉。我国《合同法》有相关条款不可能针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意见,该案是否违约、谁违约、如何索赔无从着手,酿成纠纷。当今企业法律人才缺乏,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考虑不周,用语不具体、不确切,容易酿成纠纷,给企业经营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几点建议

  1、建立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从严治企。企业管理最核心的问题是人的管理,一流的企业员工团队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企业应充分运用《劳动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规范对员工的管理,应建立一整套激励和惩罚制度,尽可能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员工的使命感、责任心。劳动用工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减少用工纠纷,对为企业作出贡献的员工应运用激励机制及时给予奖励,对因自身过失给企业带来风险、损失的员工必须依法依规给予必要的惩罚。

  2、强化法律意识,严格订立和履行合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熟练掌握有关经济法规,建议企业聘请律师兼职法律顾问。订立每项合同都要严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要考虑周详,对违约责任追究的规定应尽可能具体,企业要自觉履行合同,恪守信用,决不违约,防范法律风险。在税收征管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亦应该依法办理。

  3、加强对企业经营相对方的信用调查。企业应尽量避免与信用评级差的企业进行业务往来,建立良好的市场信用秩序,防范履约风险。政府应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时公布各企业的诚信信息。

  三、法院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应加强的工作

  1、做到“三快一保障”。既快审、快结、快执行,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更要做好“三快一保障”,为企业排忧解难。耒阳法院为此制订了实施方案,落实“三快一保障”。涉企案件的结案周期大大缩短,执结率大大提高。

  2、做到审判工作的向前、向后延伸,形成制度。向前延伸主要是定期、主动送法上门、到企业开展法律知识讲座,主动帮助企业鉴审合同等法律服务,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企业的法律风险。向后延伸主要是指审后回访,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查漏补缺,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耒阳法院先后到金拓天等十八家企业进行法律讲座,鉴审经济合同二十余份,作出司法建议函五份,并形成制度,为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3、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合力,共同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日常联系较多,法院的服务取得他们的支持才会发军更大的效果,向前延伸提供法律服务,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向后服务,查漏补缺,司法建议更要联系政府相关部门,督促落实。耒阳法院能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通过他们加强宣传、督促落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共同推动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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