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2016-06-30 14:46:49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作者:刘毅炜
  问:我借给朋友3万元,并签有借条,朋友在借条上约定了如果未按期还款,就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万元。现在借款到期半年了,朋友分文未还。请问我能到法院起诉要求朋友返还本金3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万元吗?

                             分宜县 肖某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故民间借贷合同中守约方无权向违约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但可以起诉返还本金3万元。

  作者单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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