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流窜扒窃 获刑七个月罚金二千元
2016-07-07 14:44: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法院 | 作者:邓青南
  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扒窃案,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明:2015年10月27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乘坐东安县城内7路公交车,当公交车行至物资局站附近时,由李某某做掩护,邹某某扒窃被害人荣某某挎包内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400元及身份证等物品。2015年11月4日9时,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16年1月28日,邹某某的家属代为二被告人退还赃款400元,取得了被害人荣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均具有系聋哑人犯罪,能当庭认罪,退出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免除处罚情节。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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