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原民政局局长李钢受贿案一审获刑四年
2016-07-12 15:58: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石门法院 | 作者:石法
  7月12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县原民政局局长李钢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五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犯罪所得继续追缴。

  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钢在石门县民政局物资采购、人事安排及工程建设等方面,利用其担任该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董某清非法收受陈某媚、曾某、贺某武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5.2925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钢受贿的基本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其中,伙同董某清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李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追缴。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但按刑法修正案(九)处刑较轻,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该院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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