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舆情风险处置中风险管理制度的引入
2016-08-09 15:24: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余法院 | 作者:刘子薇
  司法审判有着自身的规律,其内容包括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目前我国正对司法制度进行着大刀阔斧的改革,以应对司法审判新形势下面临的新的挑战。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舆情风险渐渐成为冲击着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新的巨大威胁。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尚不成熟,其根植于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社会土壤之中,舆情的影响不容忽视。而对司法舆情风险的处置不力,往往会使案件审理偏离司法审判活动的本质,南京“彭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再审案均因应对舆情处置不当而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对于司法审判过程中突发的舆情风险进行管理势在必行。本文着眼于对舆情风险分析,尝试在司法舆情风险处置过程中引入风险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舆情风险管理制度的可行性,以更好的服务司法活动,使司法回归本质,让审判更符合规律。全文共6345字。

  将风险管理制度引入审判过程,以制度性建构的方式应对舆情风险的系统,能够使法院在处置舆情的手段更加规范化、系统化,能够使舆情处置工作高效运行;明确权责与分工能够保证案件裁判最大限度的排出舆情干扰,能够最大限度的利用相关资源。一个良好的的司法舆情风险管理制度,能够保证案件审判在能够在最“平和”的环境中进行,最大限度的降低舆情风险并将其转化为司法公信力的正面宣传能量,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以及裁判的社会效果目标的实现,使司法回归本质,捍卫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让审判更加符合规律。

   一、舆情风险的经典案例——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早晨,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过程中,被人撞倒后摔伤。此后,徐寿兰以彭宇为被告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受伤系彭宇所致,要求彭宇承担侵权损害赔偿13万余元。2007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委托其妻参加庭审,以“原告损伤非因被告所致”为由进行抗辩。而本案在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质证时,彭宇首次以“见义勇为”为由进行抗辩。7月4日,彭宇联系上某网络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做好事反被诬告,希望媒体关注,同时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一些媒体参与旁听了本案在7月6日的第三次开庭。2007年9月4日,鼓楼区法院第四次开庭并对本案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一审宣判后,部分网络报刊媒体以“扶人却被判撞人,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男子搀扶摔倒老太反成被告判赔4万”等标题对本案进行了大量报道,随后舆情爆发。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提起上诉。而二审的处理结果直到2008年3月两会新闻中心就"司法公正"答中外记者问时,才由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向媒体透露:二审双方经调解已和解撤诉,但公丕祥拒绝透露调解内容。

  2012年1月,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及南京市中院在彭宇案二审审理过程中进行过调查取证,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因此当事人双方在二审开庭前达成和解,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彭宇案”可以称为我国当代法制进程的一个最具标志性事件之一,此后,“南京老太”、“南京法官”、“帮扶摔倒老人”等字眼成为网络最热门的话题。该案在一、二审过程中所爆发的舆情风暴也是所有人始料未及的。而今看来,在媒体的炒作与曲解下,该事件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彭宇案”,即媒体臆断的“好心帮扶”事件。而这个臆断案件的舆情的发酵已经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道德滑坡”现象。在这场舆情风暴所形成的道德审判中,法院也成为了被告人之一并最终成为了最大的输家。一审相关审判人员在承受了巨大的舆论暴力后相继被调离或被处分,而法院的司法形象也因此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毁灭性打击。而二审的低调处理及整个法院系统的沉默的做法,使得舆情持续数年发酵,不断撼动着整个司法公信力的基石。不得不说“彭宇案”是近年来对我国司法公信力和公民道德准则最具破坏力的案件,其案件所反映的舆情风险成为司法机关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的因素之一,而针对司法审理过程中突发舆情的处置也成为我国现行司法环境下尤为要警惕的风险。

  二、浅谈司法舆情风险及风险管理制度

  (一)司法舆情风险的定义。舆情从字面上理解即为“舆论情况”之意,百度百科将舆情定义为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公民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对作为客体的社会管理者、企业、个人及其他各类组织及其政治、社会、道德等方面的取向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态度的总和。由于舆情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当研究范围限定在狭义的司法活动即法院的审判活动时,笔者大胆的将司法舆情风险定义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负面影响的舆论种类”。而舆情风险包括突发性、复杂性、传播的爆发性、参与主体的广泛性、极易恶化等特点

  (二)司法舆情风险管理的概述和主体。

  1、司法舆情风险管理的概述。风险管理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930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在美国本土被提出的,这一理论最初是运用在企业管理上并与保险相挂钩,1950年发展成一门独立的管理科学。此后该理论不断革新和发展,项目管理、金融投资等多个领域都陆续引入了该项理论,甚至出现了专门的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职业。而各领域依据自身特点对风险管理制度的定义也不尽相同。管理学将风险管理其定义为“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去认识项目的风险,并以此为基础合理地使用各种风险应对措施、管理方法技术和手段,对项目的风险实行有效的控制,妥善的处理风险事件造成的不利后果,以最少的成本保证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管理工作”,金融学将其定义为“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衡量和控制风险及回报之间的得失”。由于本文我们仅讨论狭义上的司法审判活动,因此笔者将司法舆情风险管理定义为:“贯穿案件审判的全过程的、由司法机关对舆情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相应和控制的管理活动。”

  2、司法舆情风险管理的主体。司法舆情风险往往会造成法院系统公信力的整体性破坏,因此整个法院系统各级各部门均应当是舆情风险管理实施的参与主体。而具体到实践操作阶段,法院应综合部门或内设专门部门(如舆情检测室)作为舆情风险信息收集工作的责任主体。当发生舆情风险时,应成立舆情风险管理小组作为整个舆情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法院院长应当为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时候的舆情风险的爆发是发生在上诉过程中,此时司法舆情风险管理权责不明极易导致一、二审相互推诿,舆情风险的危害进一步扩大,因此应当形成舆情处置的联动机制。权责可以参照有关管辖的规定,跨级别的舆情风险由上一级法院责任部门负责协调;跨地域的舆情风险由跨地域法院共同负责,其共同的上一级法院责任部门予以协助。

  (三)司法舆情风险管理的过程

   由于司法舆情风险具有很强的不可控性和复杂性,因此,司法舆情风险管理的核心应当是对舆情风险的“防范”和对司法舆情的“引导”。对于司法舆情风险管理过程,笔者认为应当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响应和风险控制四个方面。

  1、司法舆情风险的识别。风险识别的任务是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导致突发舆情风险的因素。风险识别工作可以分内外两条线来完成:第一条线是审理阶段的风险识别。由案件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案件审理情况自主判断。对可能发生信访或媒体介入的情况应当有所警觉,并在审理程序上予以高度注意并及时呈报本单位的舆情监测部门。第二条线是由本单位的舆情监测部门负责对外部信息的收集。这项工作可以通过对网络等公众平台的关注,收集涉及法院一、二审正在审理或已审结、执结完毕的案件的舆情信息。各级、各地法院的舆情监测部门应当保持联动,以应对跨地域、跨时间段的舆情风险。事实上,很多大型媒体网站都针对今年的舆情新特点而设有专门的舆情监测室,争取和保持与各大媒体网站的联系和合作关系,对舆情风险管理的整体工作都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司法舆情风险的评估。风险评估的工作应当包括对所收集的舆情信息进行分析定性,和估计其舆情爆发概率和危害后果。这一项工作可以将所收集到的舆情进一步分类定性,针对性的筛选出具有风险的舆情信息,这一部分信息大致可以分为当事人自行发布的信息和媒体报道的信息。初步甄别之后,再根据已有的信息和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各种舆情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并分析各种风险的危害后果。由于我国媒体人的职业道德和素养的良莠不齐,近年来媒体的不恰当报道成为司法舆情风险高发的诱因,其中主要类型有片面采访一方当事人的“代理词报道”和肢解裁判文书的“歪曲报道”,这两种媒体报道可能引起的舆情风险概率非常高且损害后果非常巨大,尤其应当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舆情风险评估工作的要求应当是通过司法舆情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从而确定司法审判过程中的舆情风险管理点。这一环节同样可以引进安全事故责任制度的分级制度,并确定不同的呈报程序和责任主体。上述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应作为舆情监测部门的常态化工作进行,在舆情风险突发的情况下加大资源投入,确保对把握舆论走向。

  3、司法舆情风险响应。风险响应指的是针对舆情风险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我们应当注意到的是,舆情爆发前还可能带有一定的隐蔽性,这使得风险有时候无法在初期被识别、评估出来,并且,由于法院在我国司法职能体系中的定位,使得法院在应对突发舆情风险的处置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因此,舆情风险的响应成为舆情风险管理过程的最关键一环。风险响应的首要步骤是确定责任主体并成立司法舆情风险管理小组,小组组长应根据风险评估等级由本院院长担任。采取应对风险的策略一般包括风险的规避(通过解决案件争议焦点并采取一定的手段来消除影,最终完全解决舆情风险)、减轻(在不能完全规避风险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减少风险危害)、自留(对确属法院审判错误的案件果断采取审判纠错措施)、转移(通过明确权责,从而将舆情风险转移到其他真正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上)及上述策略的组合等。这里必须要强调的是,风险对策应当形成风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舆情风险管理的目标、内容、管理方法、手段和信息来源、风险管理的职能配合部门、风险跟踪要求、必要支出的预算和需调动资源的计划。就实际操作而言,舆情风险响应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审判纠错、错案追责、实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误区、向明显曲解判决结果的媒体的主管部门发司法建议函或采取相应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对采取不恰当手段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处罚等等。由于舆情风险的突发性和时效性,风险响应工作应当与舆论赛跑,响应必须要及时、恰当。

  4、风险控制。古语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强调的就是公众舆论的不可控性。但这里所说的风险“控制”意思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控制,而是指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收集和分析与舆情风险相关的各种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司法舆情风险,对其进行监控并提出预警。司法舆情的风险管理应当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需要实时反馈处置效果并进一步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形成司法舆情风险报告,并以此实现对舆情风险的动态跟踪和控制。法院内部应当制作一般性的舆情风险管理预案,加强学习,有条件的可以不定期的组织突发舆情处置的模拟演练。

用司法舆情风险控制理论分析“彭宇案”中舆情的处置过程,则可以针对不同的舆情风险得到不同的舆情处理方案,但其具有一定的共性,概言之,舆情风险管理方案大致可以包括:首先舆情责任部门对舆情风险进行识、评估,确定舆情风险管理点,如彭宇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后的公开庭审环节、一审宣判后出现有媒体扭曲报道及肢解判决书情形时(彭宇案中,大量媒体肢解了一审判决书中有关“大致推定”的论证内容并曲解了原文,进行了断章取义的报道)、二审处理完结时等等时段都是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必要也是最佳的时间点。次是风险响应过程。本案舆情风险集中爆发的时间段在上诉期间,则二审法院应当成为司法舆情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在二审法院还未最终认定彭宇与徐寿兰是否相撞的情形下,就有媒体先入为主的将彭宇装扮为“好心帮扶”的形象,此时南京中院应当根据指定的风险响应计划及时采取诸如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案件审理情况等响应措施,对媒体肢解判决书的做法应当采取手段果断制止。风险控制环节,在持续跟踪舆论走向的基础上预测接下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对案件处理提出建议。就“彭宇案”而言,舆情风险的主要就是由一审对彭宇和徐寿兰是否相撞的事实论证不力而导致的,二审并不适宜调解,此时二审的处理方向应当是以证据规则来论证确定当事人是否相撞的事实,并作出实体判决,而即使当事人和解撤诉,二审法院也应当及时公布案件进展,而不应当被当事人和解的保密条款束缚手脚,而沦为一个“沉默的挨打者”。

  三、司法舆情风险管理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一)舆情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在我们通过彭宇案认识到司法舆情风险管理重要性的同时,另外一个令法院系统倍感尴尬的案例也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云南“李昌奎”再审案。相比于法院消极处置“彭宇案”舆情的做法,“李昌奎案”可以说是舆情处置的另一个极端。谈起“李昌奎”案件,不得不提及在其稍早前发生的“药家鑫”案。“药家鑫”案本是一起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但由于媒体的介入和炒作,法院在做出裁判前就面临了巨大的舆论压力,而最终判决被告人药家鑫的死刑的结果很难说不是直接屈从于当时喧嚣尘上的舆情影响,最终这场审判沦为“舆论的狂欢”。以此为标杆,公众对紧随的“李昌奎”案中被告人李昌奎被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的二审结果爆发了更大的舆情,这直接导致云南省高院迅速启动“李昌奎”案的本院审判监督程序,并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不考虑案件实体情况下,这样“朝令夕改”做法无疑是对严肃的审判活动的莫大讽刺。这两起案件将一个日益凸显的问题转向台前,那就是“舆情倒逼司法”的可怕局面。从而法院系统在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样的司法大背景下,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局面——当案件发生舆情风险的时候,处置手段不当,进一步可能变成“李昌奎”案,退一步又可能沦落到“彭宇案”的下场。因此,如何处理好舆情处置和司法独立的微妙关系,也应当成为司法舆情风险管理必须要把握的原则性问题。

  (二)司法舆情风险管理应当把握的原则。

  1、舆情风险管理工作应与审理工作相互分离。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先入为主将会使得人对事件的瑕疵无限放大,从而获得偏颇的判断,这种偏颇的倾向在很多重大舆情风险中均贯穿始终,媒体人所表现出来的职业素养令人堪忧。这一倾向同样不利于严肃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本质上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的公平公正理念背道而驰。因此,无论案件是否有重大舆情风险,作为案件的审判人员,都必须排除舆情对审判人员造成压力或产生先入为主的判断,尤其切忌在案件审理之前接触或从事风险管理的响应、控制工作,而对于舆情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工作,审判人员仅针对审理过程本身发生的舆情风险点在程序上予以重视并完成简单的呈报即可。而具体的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可以由专门的职能部门和综合部门负责,风险响应、控制工作应由舆情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其小组成员不应当包括审判组织成员,审判工作人员仅需就管理小组问询汇报案情即可。舆情风险管理小组成员应当从整体上把握案件舆情风险的焦点,而不应当直接就舆情干预审判工作。例如最高院在山东高院受理的“聂树斌”再审案中,一再强调案件审理必须排除舆情干扰,因此山东高院坚持实行再审法官预先不设立场、不互相交流、“背靠背”阅卷的方式来审理案件,这一做法对舆情风险管理的管理思路大有裨益。

   2、案件审理优先原则。当司法舆情风险评估和控制对舆情风险预测为难以控制的重大舆情风险时,其风险响应措施不应当与案件的实体审理相冲突。一方面案件审理应当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处理,另一方面舆情风险响应措施应当为案件的公正审理而服务。对内部案件审理来说,风险响应措施应当包括对补足程序疏漏的建议、对裁判文书行文措辞的建议等,以确保案件事实审之外的程序、行文瑕疵降至最低。对外部宣传引导工作来说,风险响应措施应当立足于案件事实和最终裁判文书,结合舆情关注较高的焦点性问题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宣传工作应当有的放矢,并使得裁判结果能够化解绝大部分的舆情风险。当案件审理程序完结后,审判人员则可以加入舆情风险控制的工作里来,对庭审细节、案件事实、裁判文书等有针对性的回应舆情焦点,从而实现舆情风险到法制宣传的转化。

  结语

  将风险管理制度引入审判过程,以制度性建构的方式应对舆情风险的系统,能够使法院在处置舆情的手段更加规范化、系统化,能够使舆情处置工作高效运行;明确权责与分工能够保证案件裁判最大限度的排出舆情干扰,能够最大限度的利用相关资源。一个良好的的司法舆情风险管理制度,能够保证案件审判在能够在最“平和”的环境中进行,最大限度的降低舆情风险并将其转化为司法公信力的正面宣传能量,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以及裁判的社会效果目标的实现,使司法回归本质,捍卫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让审判更加符合规律。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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