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幼女发生关系 18岁少年因强奸罪获刑4年
2016-08-19 08:35:37 | 来源:北京高院 | 作者:郑莹 李婵媛
  王某18岁,因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刘某“恋爱”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日前,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王某在台球厅工作,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在校女学生刘某通过微信聊天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案发当日是二人恋爱一百天,二人与朋友一起庆祝后,又到宾馆开房并发生性行为。刘某母亲拨打女儿手机发现关机,经多方打探,在某宾馆房间内找到与一名陌生男子同室居住的女儿。刘某父母认为女儿年纪幼小,没有辨别是非能力,和王某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被王某诱骗,要求法院以强奸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王某对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认为与刘某是恋爱关系,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不知道是犯罪行为。而刘某亦找到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是自愿与王某发生的性关系,要求撤回对王某的控告。殊不知,我国法律规定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

  案发后,王某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刘某是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幼女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其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王某上述刑罚。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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