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23名执法人员 五村民暴力阻挠执法获刑
2016-09-13 08:24: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黄丽丽 王艺
  五名村民为了阻止执法人员拆除违章建筑,竟用石头、啤酒瓶等物品打砸执法人员,致使23名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臧源雷、李伦警、陆旺、周荣恒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秉禧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5年9月30日上午,贵港市港北区政府的执法工作人员对贵港市港北区一所高中周边区域的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整治。当日8时许,臧源雷、李伦警、陆旺、周荣桓、李秉禧为了阻止执法工作人员对违章建筑的执法工作,伙同他人在该高中路口的斜坡道路上,先用人墙堵塞道路,阻止执法工作人员、车辆及机器设备到拆除现场,经执法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发展至用石头、啤酒瓶等物品打砸执法工作人员,致使罗某、唐某等23名执法工作人员不同程度的受伤。

  被害人罗某、唐某等人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共用去医药费人民币61380.33元。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五名被告人与被害人罗某、唐某等23人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调解协议,五名被告人每人自愿支付人民币20500元予赔偿23名被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2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五名被告人积极实施用石头打砸等暴力手段阻碍、威胁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李秉禧实施暴力威胁的手段相对于其余四名被告人较小,故可认定为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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