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林权归入别村 北京一村民诉区政府林权确认行为
2016-10-19 15:37: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邹慧 张岩
  因不服政府对林权的确认行为,北京市平谷区一村民将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诉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林权确认行政案件。该案由副院长程琥亲自担任审判长,平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吴连江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该案是北京四中院审理的第一起涉林权确认的行政案件。

  原告李某诉称,其原系平谷县熊儿寨乡南树林村村民,1983年取得原平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果树长期使用证,对林地及树木享有合法权益。2002年,李某得知政府要对原权属证明进行换证工作,但其到平谷区林业局未能办理成功。此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得知被告将南树林村全部林地确权给平谷区王辛庄镇王辛庄村。李某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平谷区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李某与被诉确权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于2000年向王辛庄村委会颁发了涉案林权证,1992年在实施南树林村整体搬迁过程中,在王辛庄村接受南树林村集体财产之前,李某将户口迁至平谷区马昌营村,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0年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享受了确权返利待遇。李某不能同时享有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待遇。

  南树林村建制撤销后,包括土地、山场、林地等集体财产的一切权利都转给王辛庄村委会,被告在原南树林村山场权属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确定新的林地权属人,原告所持林权证已经作废。同时,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原告称其2008年已经知晓被诉确权行为,且2013年原告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了冯某不服被告林权确认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其应当知晓被告向王辛庄村颁发林权证的事实,原告现在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期限。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法院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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