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承诺超载负全责,发生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
2016-10-21 09:15: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唐诗 熊怀丽
  问:我的邻居是一名货车司机,接到一个拉钢材的业务,货车核载为2吨,但托运人李某要求装6吨钢材,装至5吨时,我朋友他坚决不同意再装货,但李某表示:“没事,出了事我负责!”,后车辆因超载在运输发生侧翻造成李某受伤,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请问,托运人承诺超载负全责,发生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

                                重庆 刘先生

  答 :托运人存在重大错过应依法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只是一种证据,它只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当事人最终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还要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驾驶员作为长期从事承运业务的人员,应当对运输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在车辆装载5吨已经超载的情况下,对李某提出的超载的行为应予拒绝,最终其虽然口头不同意,但以行为默许了加重超载的行为,为车辆埋下严重安全隐患。

  李某在明知车辆已经超载的情况下,还在不断增加重量,且在驾驶员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还不断重复“没事,出了事我负责!”这种类似保证性质的话语回应,导致车辆严重超载,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其委托运输并协助超载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在运输过程中车翻受伤的原因力之一。因此,李某自身存在重大错过,应依法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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