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糕里添加含铝泡打粉 两家食品店三人被判刑
2016-11-08 11:06: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汉中法院 | 作者:王晶 偶洋
  为打击食品违法犯罪,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11月3日上午,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2起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初,被告人郑某开始经营某蛋糕店,8月14日,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局送达食品安全告知书的同时,郑某签订了汉台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2015年8月26日,郑某在明知国家对蛋糕中铝残留量不能超过标准的情况下,向制作蛋糕的原料内添加剑石牌含铝泡打粉50克。当日,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该店进行检查并抽样蛋糕成品1千克,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测,蛋糕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167.1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铝的残留量≤100 mg/kg的规定。该超出标准限量值的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或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杨某夫妻二人开始在汉中市汉台区经营包子店,经营的范围有包子、馒头、发糕和稀饭。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购买20袋500克的含铝的剑石牌泡打粉用于生产发糕。2014年7月24日,汉中市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包子店进行检查时,明确告知不得在发糕中添加含铝泡打粉,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告知书》,由杨某签字确认。被告人刘某、杨某在使用一段时间无铝泡打粉后,为使发糕的口感和卖相更好,二人商量决定继续含铝泡打粉生产发糕。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杨某在制作发糕时使用约40克含铝泡打粉生产18斤发糕,并与被告人刘某共同销售8斤。当天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店检查,对该店当天生产、销售的发糕进行抽检,经送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测,发糕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243.8mg/kg,远远超出国家强制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刘某和杨某在明知使用含铝泡打粉不符合安全标准却仍然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汉台区法院与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力协作,通过对两起案件公开集中宣判,不仅表明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决心和力度,彰显了法律的震慑和警示作用,更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