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透明证公正 以专业显自信
“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公开宣判侧记
2016-12-08 21:50: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婧
  铛!法槌敲响,今天上午,“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共10件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宣判。

  端坐在审判席中间敲响法槌的是本系列案件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合议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审判员夏君丽、王艳芳,助理审判员杜微科分坐两旁,气氛庄严肃穆。

  “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是一起广受国内外关注的涉外知识产权类案件,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2015年,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公开庭审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并于今天进行公开宣判,均为终审判决。

  宣判现场吸引了国内外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当事人代表和社会公众,有关国家的驻华使节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代表旁听。会场内安静肃穆,陶凯元大法官庄重的宣读了判决结果。

  宣判后,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的代理律师马东晓郑重地接过了判决书。“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强调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马东晓说,“本次陶凯元大法官亲自作为审判长来审理本案,对树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开宣判全程直播,树立知产保护大国形象

  从201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的审判活动原则上均通过互联网直播。此次的庭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中国庭审公开网以及新浪、网易等多家媒体同步进行了直播。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共发布直播微博15条,话题阅读量252.4万,转发1113次,中国法院网图文直播点击量超过22万人次。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1 小时10 分钟的直播,直播开始15 分钟内,即有超过2000 多名网友同时在线观看,直播过程中观看峰值为5600多名网友同时在线观看,到直播完成时,共计28878 名网友观看了直播。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本次公开宣判选择全程全媒体直播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司法公开,体现了中国法院的自信。薛军说,“乔丹这10个系列案件在审理阶段就是全程公开的,本次宣判也是全媒体直播,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公开,以透明彰显了自信,这对让世界各国进一步了解中国的司法程序具有积极作用。”

  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过去的30多年时间里,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一直作为知名篮球明星为人们所知,他代言过许多产品,但并不包括乔丹体育公司所有的产品。乔丹体育作为一个体育用品品牌已存在数十年之久,也已为大多数人所熟知。如何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是本案的难点,也是公众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对其中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合理地平衡了再审申请人与乔丹公司的利益。

  本案的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通过其代理律师沈乐发表申明,表示尊重中国法律,对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对其姓名保有的权利表示欣慰。他说,“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今天的判决将让每个人都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乔丹公司的代理律师马东晓表示,最高法院对于乔丹这一系列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表明了最高法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视、对商标权保护的重视。马东晓说,“本次案件的公开宣判不论是对中国的当事人还是对境外的当事人都有具有重大意义。”

  确立、统一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本次庭审宣布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等3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的争辩焦点之一,是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本次公开审理依法确定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的必要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其二,该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

  判决书显示,关于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其实质是再审申请人能否就“乔丹”享有姓名权。因“乔丹”系再审申请人英文姓名“Michael Jeffrey Jordan”中“Jordan”的中文译名,故本案涉及再审申请人能否就其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享有姓名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自然人姓名权保护的条件,再审申请人就“乔丹”享有姓名权。

  关于外国人能否就其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主张姓名权保护的问题。本次公开判决显示在判断外国人能否就其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主张姓名权保护时,需要考虑我国相关公众对外国人的称谓习惯。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广良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庭审对以后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个案子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对于外国公民的姓名权在中国保护的标准,如果中国的相关公众对外国公民姓名的一部分的中译文与特定主体建立了稳定联系,就可以视为外国的民事主体对这一名称的中文翻译享有权利。”

  张广良还表示,本次庭审依据的证据当中有两份调查报告,包括证明乔丹与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的联系,以及与被申请人乔丹公司之间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当中明确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对以后的裁决都会有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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