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应救尽救正在成为现实
2017-03-13 10:05: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书臻
  “你好,根据你家的实际困难,市委政法委给你们批了两万元国家司法救助款,今天我们就送过去……”2016年7月的一天,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名执行干警给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打电话。

  原来,这位还是学生的当事人有一个案子因被告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一直未得到执行,不久前父亲意外身亡,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使其无钱交学费而面临辍学。为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海阳法院遂为其申请了两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每个司法救助案件,背后都是一部惨剧。”近年来,为了解决涉案当事人的急迫性、紧急性生活困难,做到“应救尽救”,努力强化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彰显法律保护和人文关怀,司法救助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给无数处于困境中的弱者送去了温暖。

  以国家的名义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从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到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从“制度”到“体系”,中央文件用语的悄然变化,也意味着国家在更高层次上统筹司法救助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王东峰认为,司法救助制度源于国家对涉法涉诉困难群众的关怀和保护,属于国家责任的范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和体现,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

  据了解,2014年、2015年,中央与地方安排的救助资金总额分别为24.7亿元、29.49亿元,共有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被冠以国家的名义司法救助第一次正式运行,统一完备的救助制度的建立,克服了以往政出多门、工作不规范、救助资金缺乏保障等弊端。

  以国家的名义实施司法救助,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关注和保护,正在向纵深、向细节发展。

  迈入法治化时代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认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符合我国的“仁爱”伦理传统,是尊重人权的表现,也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是“花小钱,办大事,促和谐,送温暖”,应该加快实施和完善。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将“推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纳入司改规划一体推进。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规范涉诉信访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规范涉诉信访司法救助工作,到2014年底,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首次将加强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写入报告,受到代表们的高度评价。

  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统一处理机制,实现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从“维稳”到“维权”的转移,从“因访救助”过渡到“因案救助”,标志着司法救助法治化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用改革满足社会期待

  据了解,目前所有省级财政、95%的市级财政、93.4%的县级财政,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努力做到“应救尽救”正在成为一种现实。

  在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改革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天津市、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作为试点地区。经过近两年的试点,有关法院积极开展探索改革,各地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2016年9月9日举行的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推进会上,与会代表对司法救助工作提出了殷切的期待。

  全国人大代表、火箭军某部政委梁晓婧认为,司法救助是综合性极强的复杂工作,对人的思想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规范,这是完成好司法救助改革最重要、最有力的武器。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国家机关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汪国新认为,司法救助工作要摒弃“附带工作”“被动应付”“临时任务”和“单纯救助”等错误意识,并从源头抓起,让公民知法守法,这才是社会和谐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王涛认为,司法救助的目标应该是“救急救早”,应该更多在审判环节之前解决,这样才更符合司法救助之本,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审判的工作压力。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