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销犯罪所得九十六个基站蓄电池获刑一年
2018-01-23 15:01: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球
  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李某雄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对被告人李某雄的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2年11月16日,李某信、李某其(均已判刑)在桂阳县敖泉镇某机房盗窃基站蓄电池48个。李某信通过李某雄以8000余元的价格销赃,事后李某雄得介绍费200元。经鉴定,被盗蓄电池的价格为人民币47900元。

  2012年12月7日,李某信、李某其以同样的作案方式盗窃基站蓄电池48个。李某信通过李某雄以7864元的价格销赃,事后李某雄得介绍费200元。经鉴定,被盗蓄电池的价格为人民币49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雄预交罚金一万元,并退缴犯罪违法所得400元,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举报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知情不报”甚至“为虎作伥”,只会将自己也推向犯罪的深渊。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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