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拆迁签分家协议遗漏继承人 协议被判无效
2018-01-25 10:33:43
     中国法院网讯 (余海)  李先生与李女士系姐弟关系,二人父亲去世后留下两处宅基地,并未留下书面遗嘱。2012年李先生与李女士签订分家协议,双方约定两处房产都归李先生所有,但若是房产拆迁,李先生应给李女士一套二居室作为补偿。后来,双方对于房屋权属产生争议,于是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分家协议的效力。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悉,李先生与李女士为姐弟关系,二人的父亲于1997年去世,去世时留下了两处位于通州区某村的宅基地房屋。老人去世时,口头交代将两处房屋由李先生继承,但若两处房屋被拆迁,李先生应给李女士一套两居室作为补偿,二人对老人的口头交代都表示认可。2012年,两处宅基地都面临拆迁,李先生为了确保获得拆迁利益,于是邀请李女士一同前往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协议约定两处房屋都归李先生所有,但拆迁后李先生应该给予李女士一套两居室。几个月后,政府开始拆迁入户登记,在摸排期间,发现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于是将李女士也作为被安置人。但李先生表示有分家协议为证,两处房屋的被安置人都应该是自己。李女士表示不同意双方签订的分家协议,李先生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分家协议的效力。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1997年,李先生与李女士的父亲去世时,双方的爷爷、奶奶尚未去世,且李先生和李女士的父亲有八个兄弟姐妹也未去世。李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分家协议属于对父亲遗产的划分,而双方的爷爷、奶奶同李先生、李女士一样都是第一继承人,都享有对两处宅基地房屋的继承权利。李先生与李女士签订分家协议的时候,对父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应征得爷爷、奶奶的同意,直接对父亲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不能认定为有效。

  法官提示,由于我国传统习惯,在现实生活中留下遗嘱的情况极为少数。这样在去世后,继承人们往往会因为财产继承产生争执。另外,在分配遗嘱时,应考虑到所有继承人的利益,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子女同意就能够使得分配财产的协议生效,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继承人,要全面考虑所有继承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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