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宜州一男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95万余条获刑
2018-04-10 15:32:11
     中国法院网讯 (陈忠强)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宜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兰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用于作案的电脑主机一台、电脑硬盘一个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90后的兰某具有初中文化,从2015年以来,兰某欲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遂使用QQ聊天工具从互联网上非法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存储于其个人使用的电脑中。2016年12月12日,公安民警在宜州区庆远镇矮山村兰某的家中将其抓获,经对从其个人使用的电脑内提取到的文件数据进行比对,共有真实的公民个人身份证信息941341条和公民个人银行账户信息9128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95万多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兰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兰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五万条以上,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本案进行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施行,应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办理,兰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95万多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兰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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