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
2018-04-20 11:04:0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

 

(××××)×行×字第××号

×××:

你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你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也可由审判人员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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