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十余年不悔改 尾随路人扒窃手机“八进宫”
2018-04-20 14:56: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晓霞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12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寻找盗窃目标,在八一广场地铁站附近时,尾随被害人张某并从其右边衣服口袋内扒窃VIVO牌X9型手机一部,随后又尾随被害人鄢某并从其左边衣服口袋内扒窃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得手后逃离现场。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铁路西客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的手机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6006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04年至2017年间,因犯盗窃罪共七次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600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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