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
2018-05-11 09:59:4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事实认定部分的写法,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认为,……(写明迳行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认为不应当立案,决定撤销原实体判决,迳行驳回起诉时使用。

三、裁定书事实部分的写法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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