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用)
2018-05-11 15:38:03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用)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发现……(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理由),认为应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供受诉法院决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时使用。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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