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不予立案用)
2018-05-18 11:27:5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不予立案用)

 

(××××)×行初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口头起诉的,注明起诉方式),……(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本院认为,……(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情形。

二、在裁定书正文中应当写 明不立案的理由。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