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公职人员受贿115万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2018-06-21 14:13:42
     中国法院网讯 (马小平)  近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案,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没收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115万元,上缴国库。

  经查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余某在担任贵州煤炭安全监察局某监察分局党总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高某、郝某、卢某、吴某、李某等21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在掌握余某收受高某人民币25万元贿赂的事实后通知其到案,余某除如实供述其收受高某贿赂的事实外,还主动供述收受其他人贿赂的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所得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某监察分局党总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52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余某除在办案机关掌握其收受高某贿赂25万元的事实外,在办案机关立案调查后,还主动交待收受郝某等二十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0万元的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应予从轻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余庆国已退缴全部受贿所得赃款,且庭审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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