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县:骗取货款逃国外 难逃法网领刑罚
2018-06-25 15:10:54
     中国法院网讯 (王辉)  利用化肥供货手段骗取钱财,总以为逃至国外了事,但国外不是法外,仍逃不脱法律的制裁。近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领刑一年又六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7年4月份,咸阳市泾阳县籍被告人杨某作为化肥供货商给富县直罗、张村驿、羊泉镇等化肥农资部门供应尿素和二铵等化肥。期间,直罗镇化肥经销者靳某于2017年4月23日通过手机银行给被告人杨某转账34800元,购买10吨尿素和10吨二铵;张村驿镇化肥经销者陈某于2017 年4月22日给被告人杨某转账22500元,购买15吨尿素。被告人杨某向被害人陈某供应8吨尿素(价值12000元)后,再未给被害人靳某和陈某供应,被害人靳、陈二人多次打电话向被告人杨某催要货款,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辞未付。同年7月份,被告人杨手机暂停服务。2017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窜至菲律宾马尼拉打工失去联系。被告人杨某共骗取二被害人化肥款45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亲属积极给二被害人退赔了货款,获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重庆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亲属能积极向二被害人赔偿货款,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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