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把我的孩子还给我
广西上林县法院审结一起监护权纠纷案
2018-07-02 08:50:52
     中国法院网讯 (陆孟珍 韦姗婷)  近日,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监护权纠纷案件,判决未成年人黄某成由原告黄某(黄某成的母亲)监护抚养,被告被告李某达、陈某香(黄某成的爷爷、奶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黄某成交给原告黄某。

  原告黄某与李某恋爱同居,并于2012年生下一子,取名黄成成,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因为儿子的到来,一家人也过得很幸福美满。

  但是上苍弄人,2017年10月,李某因病离世,永远的离开了黄某母子,黄某万分悲痛,但为了孩子其仍坚强的努力工作。

  2018年春节前夕,黄某成的爷爷奶奶,即被告李某达、陈某香因为想念孙子,便到黄某家将孙子接回家中过年,此后黄某成就一直在爷爷奶奶家居住生活。

  春节过后,原告黄某及其亲属多次到爷爷奶奶家接回黄某成,但一直未能将孩子接回。原告不得已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黄某对儿子黄某成的监护权,判令两被告送还儿子给原告。

  法院立案后,通知两被告应诉,并动员双方面对面的沟通,互相理解和体谅,争取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一家人的矛盾。但被告仅提交了一份书面的答辩状,称原告未能接走孩子,是因为孩子不愿意跟原告走,不愿与原告当面沟通,开庭时也未到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与李某是黄某成的亲生父母,是黄成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利,并受法律保护。现因黄成成的父亲李某已去世,且无证据证实原告黄某有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情形,所以,黄成成应由其亲生母亲黄某监护抚养。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亲权关系, 依法受法律保护。

  在无证据证实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违背未成年人父母的意志将未成年人带离父母进行抚养。

  当事人因为有了纠纷才诉到法院,但换个角度而言,该案又是令人欣慰的,因为孩子的母亲和爷爷、奶奶都爱着孩子,所以才会争着监护抚养孩子。原告是孩子的母亲,二被告是孩子的爷爷、奶奶,这就注定了双方有割不断的血缘亲情关系,双方应该珍惜这个缘分。孩子尚且年幼,有很多事情还不能理解,不能准确的辨别是非,双方应该多为孩子考虑,今后好好的沟通协商孩子的抚养、探望问题,共同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温暖的成长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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