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集体财产七万三千元 村组长获缓刑一年
2018-07-26 15:03:43
     中国法院网讯 (陆志强)  将村小组的土地补偿款存入个人帐户,经村里的清账小组清账后要求退回结余款73891.03元,但拒绝退还。近日,小组长蔡世结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至2015年间,蔡世结担任田阳县百育镇百育村头东屯第30组组长职务,负责管理本屯的小队账户。因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林场煤矿长期开发矿产,导致百育村头东屯第30组部分田地塌陷,无法种植作物。经蔡世结等该队组委成员多次与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林场煤矿协商,林场煤矿于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2月7日间将地塌补偿款共计245508元(其中包括青苗补偿款及复垦费)分数次发放至该屯小队账户中。2015年2月10日,蔡世结与本屯村民代表取出补偿款分配给本屯村民后剩余73891.03元,蔡世结即将剩余钱款私自留存于家中。2015年11月25日,经清账小组清账后要求蔡世结退回结余的73891.03元,遭到蔡世结拒绝。期间,时任村民代表黄国任向蔡世结支取了其中的10000元。案发后,蔡世结于2017年12月18日将63891元退回给清账小组,并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世结任百育村头东屯第30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财产73891.03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蔡世结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世结案发后已将大部分钱款退还,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决定对被告人蔡世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同时还责令被告人蔡世结退还田阳县百育镇百育村头东屯第30组人民币10000元。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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