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荒取肥引发火灾 七旬老汉犯失火罪获刑一年
2018-08-06 10:00:56
     中国法院网讯 (陆志强)  为了种树放火焚烧野草而引发火灾,甚至构成犯罪的事件时有发生,此种“除草”方式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骆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骆某某是广西田阳县玉凤镇某村人,现年72岁。2013年9月22日9时许,骆某某携带打火机等物到自家承包的责任田内,将田中杂草割下并堆成草堆,并在田边开设一条防火带,后焚烧草堆以作灰肥,方便日后种植桉树。骆某某引燃草堆后便在田埂边休息,由于当日风太大,草堆迅速燃烧并蔓延至附近山脚的桉树林,引燃林中的杂草、树木,骆某某见状就近折树枝去灭火,但仍无法控制火势,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部门、森林消防部门及当地村民奋力扑救,火灾于当日15时许被扑灭。同年10月8日,经林业部门现场勘查、测定,此次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5.86公顷。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火灾造成经济损失214200元。2016年3月29日,骆某某经田阳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尽其所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同日骆某某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4日,经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田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骆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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