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男女感情破裂 男方诉返还彩礼获法院支持
2018-08-07 09:10:51
     中国法院网讯 (黄傲杰)  彩礼,起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湖南临湘男子小王(化名)在赠送彩礼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未能成婚,小王遂起诉要求返还彩礼。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阿森(女方化名)需返还小王礼金、礼品共计9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王与被告阿森201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订婚后,小王家人向阿森支付彩礼礼金10余万元(包含1万余元散礼),并为阿森购买了1875元的金戒指1枚、价值3998元手机1台。之后,双方关系出现裂痕,2018年3月,小王家人与阿森家人发生冲突,经当地基层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在婚约期间或结婚时向对方给付的贵重礼物及礼金。原、被告订婚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阿森收取的礼金9万元、戒指1枚、手机1台应予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予以返还。订婚时送给对方亲属的散礼、红包及人情往来,不属彩礼,也并非由被告阿森占有,因而无需返还。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再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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