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典”出中国方案
2018-09-01 17:21: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荆龙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连同已经生效实施的民法总则,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支柱性法律——民法典,初次完整亮相。总则提纲挈领11章206条,分编纲举目张6编73章1034条,我国的民事法律经过60多年的创制更新,终于让人们闻到了“典”的味道。

  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制定的民法典,从私法滥觞的罗马法到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拿破仑法典,再到适应资本主义垄断时期需要的德国民法典,无不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生逢二十一世纪的世界变局时代,我国民法典从立法宗旨、体例结构、章次编排等方面,如何反映时代精神、人民需求和立法进步?

  连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这一问题对民法典立法、民法典分编(草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出真知灼见,致广大精微。

  是系统整合而非法律汇编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立法部门曾尝试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由于经济高速发展,法典的立法周期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由此,我国民事法律的立法模式“批发改零售”,遵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在此后40年时间里,先后出台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30多部民事法律,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走了一条先分后总的法典立法之路。

  但“典”毕竟同一般的法律汇编不同,它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凸显了法律规范从“量”到“质”的变化,是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同时,“典”要有实用性,老百姓有问题可以到法典里找答案。制定法典既是对国家立法技术的考验,也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检验。

  尹中卿委员认为,编纂民法典是对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的系统整合,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律是在不同年代制定的,适应性不一致,规定重点不一样,甚至还可能有矛盾、冲突和重复。法典编纂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这些问题,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李锐委员认为,编纂民法典要将散见于各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一方面要将不适应、不适宜的规定予以剔除,另一方面将新产生且已成熟的民事法律规范加以吸收,形成一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集大成法典——民法典。”

  对于如何形成科学的民法典体例,杜黎明委员认为,首先要处理好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总则是搭建起民法典的骨架,各分编是民法典的血肉;总则是对民事法律制度一般性和共性问题的提取和归纳,各分编是对民事法律制度各类情况的具体规范,民法典所确立的民事基本制度主要体现在各分编之中。”

  在谈到民法典各分编的逻辑关系时,杜黎明提出,按照典型的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体系,民法典分编通常是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的顺序。我国民法典分编草案中,债权部分分成了合同和侵权责任,二者均属于债权的范畴,究竟是放在一起还是分开表述?而草案又在合同和侵权中间加入人格权、婚姻家庭和继承,这样是否合适。他建议对各分编整体结构再做调整。

  增设人格权编将是民法典领先世界的创举

  在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人格权单独成编是这次分编立法的亮点。

  杜玉波委员说,人格权法是保护人格权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民法典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他认为,民法典分编包括人格权编,是中国民法典领先世界的一个创举,将为世界人格权保护法治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李锐委员说,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尊严。将人格权单独入编,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体现了社会文明和法治的进步。

  曹建明副委员长认为,草案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和创新,充分体现了我们民法典编纂的中国特色,是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重要体现,具有里程碑意义。草案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重要论断在民法典中予以贯彻体现,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万鄂湘副委员长建议,参考日本、法国和德国民法典章次结构安排:第一部分人权,第二部分物权,第三部分债权,债权分两部分即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最后是亲属权。“分编目前这个结构顺序有点乱,人格权应该放在第一编,物权放在第二编,后面再把两个债权放在一块,把侵权责任编放在合同编之后,亲属权包括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放在最后。”

  欧阳昌琼委员也持这种观点,他说,分编应遵循“先人后物”的顺序,依据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逻辑关系来排列编章顺序。把人格权编放在第一编,既和民法总则的顺序一致,也和宪法的章次顺序一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从人格权保护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的角度,提出了对人格权单独成编的意见。他说,侵权责任法第十二章,多数情况下都是针对人格权的。我们现在必须承认,目前的人格权编,从保护的角度来讲就是侵权责任法之外的另一个法律。一个法律事务规定为两个部分,在我看来是不合适的。“这个道理我要讲一下,一个法律事务用两个法律规定,而且放在一个法典中,这个做法我不理解。”

  知识产权单独成编是“叠床架屋”?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民法典分编草案所做的说明中可以看出,考虑到民法典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知识产权制度的快速发展变化与保持民法典的连续性、稳定性矛盾,以及避免法律制度“叠床架屋”,不宜设立知识产权编。许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两点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分编草案条文中许多内容也都涉及到行政方面的规范,就偏偏到知识产权的问题上,因为涉及到行政管理,就把它排除在民法之外,这个理由说不通。”陈斯喜委员说,应该在民法典中把知识产权问题规定清楚,把知识产权的一些基本内容都写进去,“如果这一点做不到的话,很难说我们的民法典编纂出来能够引领世界、引领未来。”

  曹建明副委员长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度阐述,他说,草案说明谈到之所以知识产权不单独成编,是因为民法典无法纳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这个问题主要是立法技术问题,立法上也是可以解决的。因为在分编其他制度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如法人制度,涉及到行政部门的审查审批;又如器官捐献制度,也涉及到相关行政管理内容。这些行政管理方面的制度,并不影响知识产权相关民事权利的属性,也是可以通过专门的行政法规予以规定的。

  他进一步指出,知识产权开放性、变动性与民法典连续性、稳定性的矛盾,在其他民事权利中同样存在,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在大数据、信息化和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时代,都会对法律的稳定性产生影响。任何法律都需要与时俱进,并不断修改完善,才更具有生命力和适应性。

  张苏军委员认为,知识产权独立成编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应该是私权利。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初期,在司法保护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较多运用行政手段进行保护,目前仍然采取行政管理和司法保护双重体制。这个现状恰恰是我们需要与时俱进来改变它的动因。经过这几十年的发展,我们国家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研究的学者队伍不断壮大,知识产权司法人员的队伍不断壮大,我们成立了若干知识产权专门的法院,这方面的经验也在不断积累,同时知识产权方面专门律师也在不断增加。“从现在来看,已经到了还知识产权私权力本质属性的阶段,要逐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逐步淡化甚至于在某些领域退出行政干预和所谓的行政保护。知识产权独立成编将突出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地位。”

  张苏军认为,知识产权独立成编写进民法典,将体现鲜明的中国精神和时代特色,有利于创新驱动国家战略的实施,有利于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国形象,也是展示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成果的重要时机。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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