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枪打猎不慎伤人 畏罪潜逃十九载终落网
2018-10-12 15:35:18
     中国法院网讯 (贺尔专)  10月11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对19年前发生在古障镇者黑村一村民持枪打猎时不慎击中他人头部致其死亡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1999年,李某在位于西林县古障镇者黑村自家门口持枪打猎时,不慎击中途径家门前不远处小路赵某的头部,赵某随即倒地。见状,李某惊慌逃跑。后赵某被村屯群众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因抢救不及时且伤重不治死亡。案发后,李某在家装作若无其事,死者的姐夫上门询问,全村屯就只有李某经常在家门口持枪打猎,训斥是不是李某射击时不小心打到赵某,李某当即狡辩。夜幕降临,李某思前想后担心不慎击中赵某的事情败漏,会被判刑坐牢,便趁夜隐瞒妻子外出办事,慌忙出逃,途中将作案枪支丢弃,改名换姓东躲西藏便是十九载,直到2017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李某非法使用枪支射击,在击中他人后未立即实施救治,而是畏罪潜逃,致一人死亡,行为恶劣,应予严惩。法院将对该案另行择日宣判。

  法律无情,但也是公正的,李某畏罪潜逃十九载,终落法网被判刑收监,绳之以法。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法者,法自惩之。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现李某在案发后,因畏惧法律制裁,选择潜逃19年之久,其行为已不具备自首情节,不考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无论走任何事都要考虑到后果,若在自己行为已触犯法律时,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为东躲西藏便可逃过一劫,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躲过一时逃不过一世。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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