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产生的滞纳金能否强制执行
2018-10-18 16:02: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智建
  【案情】

  化肥经营部所经营的某化肥经检测不合格,农业局在2016年7月6日对其作出罚款7700元的决定,并在决定中告知15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被罚款人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未向有关机关提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14日,农业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罚款决定,要求被罚款人缴纳罚款并履行滞纳金。

  【分歧】

  对于被罚款人的逾期滞纳金是否应准予执行,产生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罚款人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履行罚款决定,应如数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滞纳金的申请事项,农业局自己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无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对其申请不应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对于该法条规定的三种措施,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可以选择其一还是都能采取呢。第二款措施是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而第三款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显然是只能择其一。加收滞纳金措施与另两项并不矛盾,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又怠于执行时,就会出现天价滞纳金情况。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农业局是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在2016年7月6日作出,在被罚款人未主动履行亦未提出抗辩时,农业局可以启动强制执行权,其怠于行使其执法权导致滞纳金一直增长,对于其申请执行滞纳金的请求事项,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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