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地里言语不和生口角 因琐事厮打致人受伤
2018-10-19 15:04:56
     中国法院网讯 (李安芳)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间本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然而刘某与赵某这对邻里,仅因琐事发生口角便大打出手,致使一人受伤。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据悉,2018年6月10日傍晚,刘某在自家承包地上为花生打农药,赵某在刘某邻边的自家承包地里播种玉米。在交流谈话过程中,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刘某先用手掐赵某的脖子,后赵某用锄头往刘某左腿小腿部位砸了两下,两人在厮打过程中,刘某脸朝上摔倒在地上,后被人拉开。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6827.59元。赵某也因殴打刘某被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赵某至今未赔偿刘某遭受的各项损失,2018年8月8日,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8462.9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赵某辩称,纠纷主要因刘某用语言激怒赵某所致,而且是刘某先动手掐赵某的脖子,自己的脖子和肚子也被抓伤,自己当时就往刘某左腿小腿肚侧面砸了两下,并没有打其头部和面部,医院诊断刘某创伤性头疼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刘某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法院不应当支持,护理费按27天计算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某提供的证据能证实经医院诊断刘某为创伤性头疼,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但对其住院27天,刘某并没有提供医院详细治疗的医嘱清单,且刘某提供的住院费用清单中有治疗糖尿病的医药费用,鉴于赵某对此未申请鉴定,为减少诉讼成本,酌情从刘某主张的医药费用中扣除与本案不具关联性的医疗费用500元。对刘某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符合有关规定。刘某系农民,虽然已超过60周岁,但仍以自身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予以适当支持。鉴于刘某伤情轻微,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刘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依法酌定减轻赵某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各项损失8524.85元。

  法官寄语:邻里日常相处有点口角也是常事,但面对矛盾纠纷时,双方应保持冷静,多份理解、多份体谅,从而避免冲突出现。若确实因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忌拳脚相向,冲突升级,甚至做出违法的行为。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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