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争议诉讼能否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2018-12-06 11:08: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晓利 李荃
  【案情】

  2017年7月1日,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B如约支付货款。同年10月1日,B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审查后基本认可A申报的债权,A遂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评析】

  本案的争议在于,破产债权争议诉讼能否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笔者认为可以按件收取,理由如下:

  1.破产债权争议诉讼属于确认之诉,不应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除劳动争议案件外,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破产债权争议诉讼属于确认之诉,不能简单归入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涉及的财产利益纷争仅是数额多少,与取回权、别除权以及撤销权诉讼具有本质性差异。

  2.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对于破产债权争议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是属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或是普通债务存在争议。如果将其界定为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该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果将其界定为普遍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可见,按诉讼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都可能降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可能造成案件受理费超过债权人可能得到的分配额的不合理现象,此时权衡利弊后债权人可能选择放弃起诉。相反,如果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不仅可以解决上述妨碍诉权行使的问题,还可以通过设置异议期限、起诉期限等前置程序,避免案情简单的债权确认纠纷涌入诉讼程序。

  3.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符合破产程序的立法价值取向。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清偿的给付程序,破产债权争议诉讼则属于确认程序,两者之间具有包含关系。已经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收取案件受理费,再按标的额收取确认之诉的案件受理费,存在同一给付行为两次收费的争议。况且,破产程序历来坚持少收原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按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以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制度设置就是最好的体现。因此,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