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县法院审理首例县监察委查处的职务犯罪案
——原西林中学校长季某某受贿案
2019-01-10 08:40:56
审判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尤子哲)  1月9日上午,原西林县中学校长季某某受贿一案在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为西林县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第一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西林县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县纪委、监察委组织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各中小学校长近百人现场旁听案件审理,让大家接受了一次“零距离”的廉政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4年,季某某在担任西林县中学校长期间,号召西林县中学的班主任组织初一学生向隆林县某服饰有限公司订购春、秋季校服,事后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给予的回扣4.5万元。收到校服回扣款后,被告人季某某将回扣款的部分交由年级主任分给初一年级各班主任。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季某某号召西林中学的班主任组织西林中学学生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林支公司投保人生意外险,事后收受该公司职员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万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季某某号召西林中学的班主任组织西林中学学生向邮政集团公司西林县分公司订购《学苑创造》期刊,组织教师订购《广西教育》,三年总共收受该公司市场经营部主任陆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6万元。

  该案由西林县监察委查办,2018年5月,被告人季某某将涉案款13.3万元退缴至西林县监察委员会,后由该委依法予以扣押,案件查清后移送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西林县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为了保障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在庭前分别与县监察委和县检察院沟通,协同做好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衔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县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在被告人陈述阶段,季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和信任,也对不起之前的同事、朋友和家人。希望以自己的案例来警示各学校校长等旁听人员要加强责任心、政治思想、廉政等方面的修养,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该案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公正高效,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为保障该案的顺利审理,西林县法院着力加强与县监察委、县检察院的协调沟通,该案的成功审结,标志着西林县法院与县监察委、县检察院之间的配合衔接机制已基本形成,为今后探索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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