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害女儿9岁同学 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
2019-02-25 23:37:52 |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月25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瑞安某小学一学生被害一案。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的女儿林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2009年8月27日出生,殁年9周岁)系瑞安市某小学四年级的同班同学。2018年9月19日下午,在该班级英语课上,被害人叶某某因琐事用拳头打了林某某面部,未造成伤势。为此,班主任与双方家长进行了沟通,林某提出要被害人叶某某当众公开向林某某道歉,避免其女儿以后再受欺负。次日下午,林某从女儿处得知被害人叶某某并未公开道歉,心生怨恨而决意杀害被害人叶某某。同年9月21日16时许,林某随身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棕色手柄水果刀和美工刀从其住处出发,步行至该小学三楼女儿所在教室,将叶某某带至三楼男厕所,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切割叶某某的颈部,叶某某倒地后,又连续刺戳其背部多下,直至其认为被害人无生还希望后才停手。随后,林某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接警后到达现场将其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符合颈部、背部遭单面刃刺器切、刺致双肺多发性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林某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确保庭审有重点、有层次展开,温州中院于2月19日召开庭前会议,归纳控辩双方、诉讼代理人的争议焦点。庭审持续了七个小时,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了相关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评议,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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