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
2019-03-02 16:18:46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公正高效执行。

  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同志赴上海、江苏、安徽等地法院视察调研执行工作,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对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进行有力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主动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精准聚焦执行,增进代表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了解。积极向人大报告工作,配合开展执法检查,邀请代表视察调研、见证执行等,有力推动了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认真办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点督办建议,将代表建议办理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一同部署、一起推进,切实将建议内容转化为工作实效,回应群众关切。

  人民法院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全国政协专门就“基本解决执行难”安排双周协商座谈,与会政协委员围绕解决执行难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凝聚攻坚执行难的广泛共识和强大合力。

  人民法院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案款活动,清理发放案款960亿元,在此基础上推行“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模式,建立公开透明、全程留痕的案款管理长效机制。认真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开展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视察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调研座谈等活动,接受舆论监督,认真对待意见、批评和建议。开通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及时向社会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重要举措及进展,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责任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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