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朋友圈缉拿“小偷”竟引发侵权官司
2019-04-17 14:05:20
     中国法院网讯 (李欣蔓)  手机丢失后,市民小赵把监控视频发布在朋友圈,将认定的“小偷”公之于众,可万万没想到,因此引发了一场侵权官司......

  2018年8月12日晚,小赵与女友小霞在某电玩城玩耍,正在兴头上时,小霞习惯性地伸手准备拿手机,却发现自己的口袋里空空的......“我手机不见了!”,听到小霞惊慌失措的叫喊声,小赵赶紧拿出手机拨打她的电话,发现无人接听,两人又沿着走过的路线仔细地搜寻,还是没有结果,小赵当即报了警。

  在警察的陪同下,小赵二人查看了电玩城的监控视频。回家后,愤愤不平的小赵将拍摄的监控视频片段发布在微信朋友圈里,并配文:“狡诈盗贼,偷我手机!8月12日晚9点,XX电玩城,此秃头男子顺走我爱人手机……”。

  第二天,捡到手机的大张拨打110,并将手机交至派出所。小赵接到通知后去领回了手机,并在朋友圈发布声明:“手机遗失一事,在最初发布寻找消息时,由于本人寻找心切,措辞有误,手机实际为他人捡走,而非盗走。现澄清事实,并对此误会可能给他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

  过了两天,大张在朋友圈看到同学转发了一张截图和一段视频,点开一看,赫然发现截图中所描述的“狡诈盗贼”竟是自己!大张勃然大怒,辗转联系到小赵,要求其为自己恢复名誉、作出赔偿。小赵认为自己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只是为了找回手机,并不是故意损坏大张的名誉权,且找到手机后也已在朋友圈发布了道歉声明,所以没有过错。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大张一气之下将小赵告上了法庭,要求小赵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30000元,调查侵权事实产生的费用5000元,合计35000元。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答第一款:“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的规定,大张主张小赵侵犯其名誉权,则大张应举证证明小赵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大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且小赵的朋友圈并未向公众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发送不实的内容,故大张未能证明其名誉被侵害的事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且,侵害名誉权通常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单纯受害人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自己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遂判决,驳回大张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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