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发布指南 规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2019-04-24 17:01:18
     中国法院网讯 (史梓敬)  4月24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规制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恶意抢注商标索要高价行为。《审理指南》同时规定,在对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断时,要突出对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的审查,依法保障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为鼓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审理指南》提出在适用商标法进行授权确权审查时,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作为重要的参考。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一方面通过对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条件进行探索,对缺乏使用商标意图的注册申请行为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条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在适用主体、对象、具体情形和适用限制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充分运用商标法的绝对禁止性条款对恶意抢注行为予以有效规制。

  《审理指南》同时对具体条款的适用提出了审理思路。例如,在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断时,突出对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的审查;对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恶意注册”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商标近似、显著性、知名度、商品关联程度、商业往来关系、地域关系等因素;在认定“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他人的未注册商标”时,要综合考虑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是否属于同行业、是否曾就商标许可转让等进行过联络、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存在侵害商标权行为、在先商标显著性及诉争商标与其是否高度近似等因素。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的核心概念,但在不同的条款中,其含义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审理指南》结合不同的法律条款针对商标使用提出了具体的适用规则,突出了“商标使用”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的意义,促进商标价值的回归。

  实践中,很多优秀文学作品名称或作品中的角色名称、角色形象等被抢注商标,是否应当对这些行为予以规制?如何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对此做法不一。《审理指南》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回答。为避免将属于公有领域中自由摹仿的标志不当纳入到保护范围之内,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内容可作为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一定影响商品(服务)名称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或者利益予以保护的,不宜对当事人所主张的“商品化权益”进行认定。

  此外,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审理指南》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在按需认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提交诉争商标申请日后形成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先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处于驰名状态的,可以予以采纳。

  潘伟表示,《审理指南》的发布将大大促进北京法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方面裁判标准的统一,提高商标授权确权审查效率、增强诉讼结果的可预期性,节约社会资源。北京高院将以此为契机,不断推进商标行政审判工作向前发展。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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