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笔迹鉴定费由谁预交
2019-05-08 15:40: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志勇
  【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向李某借款现金5万元,借款后张某未如期归还李某该笔借款。李某提供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在答辩期间,张某否认该份借条签名系自己所为。但双方都不申请笔迹鉴定也都不愿意预交鉴定费用。

  【分歧】

  对该份借条的笔迹鉴定申请应由谁来提出,鉴定费用应由谁来预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张某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由张某预交鉴定费;同时认为若张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申请,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则推定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张某所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提供借条的李某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同时认为若提供李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申请,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则由其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举证责任的含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来分析。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和结果意义上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李某提供了借条,认为该份借条签名系张某所为,而张某否认该借条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时,李某只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完成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时的举证责任仍然停留在李某名下,并没有转移到张某名下。因为,张某否认该借条的签名系自己所为,这仅仅是对李某主张事实的反驳,而非自己提出的反驳李某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也非对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所进行的反驳。张某否认该借条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时,李某主张的事实仍然处于不明状态,需要其继续履行举证义务、进一步完成举证责任,并通过笔迹鉴定结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因此,当张某否认该借条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时,应当由李某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否则,应由李某承担对己不利的诉讼后果。

  其次,从由哪方当事人申请及预交鉴定费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来分析。若由张某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鉴定的结果若是借条签名非张某所为,而李某又以该借条向张某主张权利,那么本案处理结果必然是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本案被驳回起诉,这不仅会发生对方当事人预交的鉴定费用在本案中无法收回的后果,而且会产生对方当事人在另案中提起赔偿诉讼的情况。也就是说,这样不仅会造成当事人的诉累,而且会浪费审判资源,还会违反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同时,若让张某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及预交鉴定费用,这不仅会纵容提供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模仿对方当事人的签名笔迹进行虚假签名、滥用诉权的违法行为,而且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案中该份借条的笔迹鉴定申请应由提供借条的李某提出申请,并由他预交鉴定费。若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申请,也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由其对该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若张某拒不提供自己的签名笔迹,不配合人民法院进行笔迹鉴定,致使法院无法委托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的,则应当依照证据规定推定该借条的签名系张某所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