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蓬江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3男子组织卖淫案
首犯被判处7年徒刑并处罚金6万元
2019-05-10 08:40:49
     中国法院网讯 (钟绮敏 叶颖诗 丁洁)  “被告人吴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俞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5月9日上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在国徽下进行庄严宣判。蓬江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俞某和吴某某3人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一案。宣判当日,除了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及3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席之外,法院还依据相关文件邀请了指派法援律师的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派员参加。

  案件中,被告人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2017年11月开始,先后组织多名失足妇女,其中包含未成年少女在恩平市区从事卖淫活动。在2018年4月雇佣被告人俞某负责搭载失足妇女到指定地点卖淫。为了便于管理失足妇女,吴某制定性服务“套餐”、失足妇女上下班时间、请销假制度等管理制度,还以其与俞某自有的两辆小汽车为移动据点,每天召集失足妇女定时在车上等候,在接到“皮条客”或嫖客需求信息后,由其驾车或者安排俞某驾车搭载失足妇女到指定的酒店进行性交易,负责失足妇女的接送以及处理与失足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纠纷,对失足妇女提供保护。吴某更是严禁失足妇女未经批准私自接私活,对失足妇女的回头“恩客”也要上报。吴某还根据不同的“套餐”收取相应的“台费”及根据距离远近收取车费。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给被告人吴某介绍招嫖信息和嫖客。3人的行为直至2018年7月被公安抓获。在该案案发前,吴某、俞某、吴某某至少分别获利人民币3万元、1万元、150元。

  从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看,法院认为吴某组织卖淫时间较长,手下从事卖淫人员相对固定,有明确管理制度,每天均是由自己或者指定的“马夫”俞某负责接送失足妇女并告诉她们皮条客提供的房号,然后失足妇女卖淫完毕每次或者每天结清台费,再分一部分给“皮条客”。根据“皮条客”、失足妇女等人的口供,以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及涉案酒店入住证明证实吴某主观上有组织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已实施组织卖淫行为,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俞某只是为了组织卖淫的吴某运送人员,负责卖淫活动的一部分工作,并不参与组织卖淫的具体事项,属于组织卖淫活动的外围人员,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吴某某给组织卖淫的人员介绍招嫖信息和嫖客事实成立,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行为应构成介绍卖淫罪。

  法院认为吴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俞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公安局的两辆汽车、三台手机及两张卡片是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或者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其余非三被告人本人财物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追缴吴某、俞某、吴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万元、1万元、150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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